“第41条”引发暴力抗议,意大利驻多国使馆面临安全威胁******
【环球时报驻意大利特派记者 谢亚宏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刘皓然】近来,有组织的暴力抗议活动在意大利频繁上演,就连意大利驻多国的外交使团都面临严峻的人身威胁。1月31日,意大利外交部长塔亚尼称,意大利政府已加强其在全球各地外交使团的安全措施,以应对不断升级的恐怖袭击活动。究其原因,这一系列暴力抗议与意大利《监狱管理法》有关,该国颇具煽动力的无政府主义者阿尔弗雷多·科斯皮托在服刑中为对抗这部“厉法”已绝食百日,其极端的抗议方式不断刺激着支持者的狂热情绪。
外交官收到子弹恐吓信
据路透社2月1日报道,1月下旬以来,米兰、罗马和特兰托等地相继上演街头暴力活动,多部车辆被当街焚毁,罗马某警察局甚至还被人投掷了燃烧弹。更为严峻的是,极端抗议者还频繁滋扰、威胁驻外官员,意大利驻德国、瑞士、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阿根廷等国的外交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滋扰和威胁,有人甚至收到了装有子弹的恐吓信,信件内容要求意大利政府“释放科斯皮托”。在一众受害者中,意大利驻雅典外交官施莱因的车被一枚汽油弹炸毁,驻柏林外交官埃斯泰罗的车被烧。意大利驻巴塞罗那总领事馆的窗户也被人砸毁。
当地时间1月29日,意大利政府对国内外近期一系列的极端抗议活动、暴力袭击行为表达强烈谴责。声明称:“诸如此类的行为吓不倒政府机关,国家也不会向暴力威胁者妥协。”塔亚尼称,这些暴力活动系意大利国内不法分子与国际无政府主义团体共同实施,意大利外交部、各驻外使领馆已全部升级了安保措施。
无政府主义思潮在意大利影响深远,著名的无政府主义创始人之一巴枯宁曾长期在意大利活动,戏剧《一个无政府主义者的意外死亡》也闻名世界。目前,意大利仍有无政府主义联合会等团体宣传相关思潮。
“始作俑者”狱中绝食百日
现年55岁的阿尔弗雷多·科斯皮托是意大利极左翼人士、无政府主义者,2006年他与同伙试图以两枚自制炸弹袭击库内奥省一所宪兵学校,并为此受到了恐怖主义指控,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服刑初期,科斯皮托长期与外界保持联络,还在一些激进媒体平台发表文章与言论,最终在去年5月被“噤声”。狱方将他单独囚禁,并切断了他与外界的联络。
狱方针对科斯皮托所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基于该国《监狱管理法》的第41条,该条款允许狱政部门严格限制在押囚犯人身自由。在“第41条”的约束下,囚犯平均每天要被单独囚禁22小时,每月只能与探监访客见面1小时。即便是参与监狱内的集体活动与改造项目,他们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英国广播公司(BBC)称,“第41条”曾经主要针对穷凶极恶的黑手党头目,旨在切断此类组织的通信和指挥机制。因为意大利的黑道大佬一度手眼通天,有人即便是在服刑期间仍能指挥属下兴风作浪,甚至肆意报复、杀害意大利官员。近年来,“第41条”的应用范围逐渐被拓宽,适用于大部分威胁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黑手党分子、恐怖分子、颠覆分子。
为对抗“第41条”,科斯皮托从去年10月20日起开始绝食抗议,截至目前他已经绝食超过100天,体重骤减40公斤。因身体过度虚弱,他上个月在洗澡时摔伤了鼻子,已经从意大利萨丁岛的服刑地被紧急转移到米兰一座医疗条件较好的监狱疗养。
充满争议的“第41条”
事实上,绝食抗议并非科斯皮托首创。2002年,意大利北部一监狱爆发集体绝食抗议,这座监狱关押着罪行累累的黑手党头目、绰号“野兽”的萨尔瓦托雷·里纳。除绝食外,在押的黑手党人还不断敲击金属围栏,制造噪音。这股浪潮迅速传播至另外3所高级别监狱,参与者总数约为300人,全部都有黑手党背景。
一直以来,“第41条”在意大利法律界和国际社会都存在争议,很多法律专家将它称作“中世纪刑罚”。BBC举例称,意大利极左翼恐怖分子莱奥斯服刑期间被“第41条”约束长达20年,平均每年与外界沟通的时间为15小时,其精神状态受到严重影响。最后,莱奥斯在面对探监的亲人时几乎失语,和母亲的对话仅能维持几分钟。
2007年,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第41条”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同年,美国一家法院拒绝向意大利引渡一名黑手党毒贩,理由是他在意大利被判刑后有可能面临“第41条”的折磨。
(来源:环球时报)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